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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年02月18日点击:2403次分享:

                                                                                                                                            朱永锐

    国际商务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有效手段,得益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日趋频繁的国际交流与经济活动,以及逐渐增多的跨国纠纷。其被广泛应用的基础源自它的高度意思自治、 适用法律的随机性和执行裁决的高效性。

    一、背景

    早在19 世纪,第一部仲裁法诞生于英国,用来解决其与欧洲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经历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在二战之后,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一套完整的国际商务仲裁体系最终建立并逐步完善。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采取分散式立法方式确立了现代国际商务仲裁制度。随之,为了有效地协调各国仲裁法之间的关系,使国际商务争议得到有效的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例如,2002621号联合国国际商法委员会召开第35次会议,通过了国际商务调解示范法,以此来有效地解决国际商务纠纷。按照这部国际商务调解示范法的有关规定,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商务纠纷可以提请调解人予以调解,以期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一旦生效,即可申请执行机构强制执行。这部国际商务调解示范法又被称之为准国际仲裁法1999 年,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在海牙第19次外交会议上,在1968年布鲁赛尔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区域性国际公约的基础上,起草和修改了海牙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全球性国际公约,更好地协调了国际仲裁法,有效地解决国际商务争议。但是由于英美等国和其它国家严重分歧,在专属管辖、异国执行程序和措施等方面,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海牙民商务管辖和执行全球性国际公约因而未生效。在众多的有关国际商务仲裁的国际法文件中,最有影响的是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中国于1987122日交存加入书,《纽约公约》于同年422日起对我国生效。截至1998818日,共有145个国家和地区加入《纽约公约》(详细名录参见CIETAC深圳分会编辑的仲裁简介)。这个数目还在不断地增长。

    按照国际商务仲裁的组织形式,国际商务仲裁基本分为两大类:随意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和机构仲裁(Institution arbitration)。目前,世界上主要国际商务仲裁机构国际性常设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斯德哥尔摩仲裁院SCCCA、伦敦国际仲裁院LCA、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地区性常设的有美国仲裁协会AAA、中国经贸仲裁委员会CIETAC、香港仲裁中心HKIAC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在中国大陆,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的贸易纠纷。在1999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706件,已经成为非常繁忙的主要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之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唯一受理涉外海事纠纷常设机构。另外,设在香港的仲裁中心受理国际商务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

    中国大陆1995 年制定并实施仲裁法。此前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六届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决议,中国正式加入了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同时做出两项保留,使中国国内仲裁制度和国际仲裁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也可以选择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香港仲裁中心受理国际商务争议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则适用自己的仲裁规则。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96年文件规定,各地组建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可以凭当事人的协议,受理国际商务争议案

 

    二、发展趋势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纠纷的增多实为必然的结果。国际商务仲裁作为解决跨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

    1. 案件受理数量上升迅速
  国际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报告标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来53年总和的5倍。香港仲裁中心作为地区性常设机构,2001年受理国际商务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是301件,是建院之初的30倍,1999年起,每年受理国际商务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超过200件。2000年受理国际商务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超过298件。自199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仅次于国际商会仲裁院,跃居世界各主要国际商务仲裁机构的第二位,已成为主要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之一。

    2. 亚太地区的仲裁机构开始扮演着重要角色,打破了传统欧洲仲裁的垄断局面

    纵观以前国际商务仲裁机构,大多数在欧洲。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 总部在巴黎,斯德哥尔歌摩仲裁院SCCCA总部在瑞典,伦敦国际仲裁院LCA总部在伦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WIPOAC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随着亚太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亚太地区国际商务仲裁也异常活跃。世界上主要国际商务仲裁机构都在亚太地区设立办公室。亚太地区各国家先后设立自己的国际商务仲裁机构,如新西兰仲裁调解机构,澳大利亚国际商务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日本商务仲裁协会等12家。有些国际商务仲裁机构已成为主要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之一。如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已成为主要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之一。另外,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1983年亚太地区当事人仅占 3.2%2000年则上升到15.1%,若包含澳大利亚在内则达到到16%
 3. 适用法律的选择由传统上的大陆法向英美法转变,呈现出多元化法律适用和选择发展趋势

    现代国际商务仲裁区别于司法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适用法律的选择。在诉讼制度中,法律的适用和选择依法院地确定,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私法中的公识和普遍性原则。但是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国际商务争议不仅可以选择仲裁规则,而且可以选择实体法。现代国际商务仲裁的法律选择与适用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以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为例,2000年报告标明选择英美法系最普遍,其次是大陆法系。相比以前,中东国家的法律选择增长较快,相反,东南亚国家的法律选择有所下降。
 4. 立法趋势由分散式立法向统一实体法转变,国际社会制定了较为全面的全球性法律文件

 

    三、优越性

    国际商务仲裁之所以如此受欢迎,案件数量呈几何增长,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国际商务仲裁的特征所决定的。

    1. 广泛的国际性

由于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使得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了可靠的基础。如公约第二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约束力并执行之。
 2. 高度的意思自治性

国际商务纠纷当事人享有各方面的选择自由,具有高度的意思自治。首先,可以自由选择国际商务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即可以选择随意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又可以选择机构仲裁(Institution arbitration)。其次可以自由选择仲裁的地点,一般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总部所在地,也可以自由选择分支机构所在地,甚至可以自由选择第三国来解决国际商务争议。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2000年度报告记录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的8件中国涉案纠纷,均在香港审结。
 3. 执行的强制性,尤其是国际间协助执行的优越性是国际商务仲裁得以繁荣的保证

国际商务仲裁裁决对当事人有效而且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法院判决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却强于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当事人可以根据国际公约或互惠原则申请强制执行。如我国1995年制定实施的仲裁法第7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法都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另根据纽约公约,裁决至少可以在145国家或地区得到执行,而这是法院判决所无法作到的。
 4. 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国际商务仲裁员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人士。因此,国际商务仲裁员专家化是国际商务仲裁的另一特色,具有可信的权威性。再者,广泛的代表性是其另一特色。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2000年度报告表明,812名仲裁员分别来自58个不同的地区和国家。

国际商务仲裁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上,具有法院诉讼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条件。其中一个有趣的例子便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虽然香港已经回归,但是两地协助执行法院判决问题尚未解决。然内地与香港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仲裁裁决是可以顺利执行的。

 

    四、国际商务仲裁与律师

    国际商务仲裁的繁荣走向急需仲裁人才,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仲裁员,更需要能够为企业提供日常性工作的仲裁律师。合格的仲裁律师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熟悉企业的具体情况;

    2. 精通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仲裁规则;

    3. 掌握国际贸易的相关知识;

    4. 具备扎实的国内法经验、必要的英美法或大陆法知识和研究外国法的能力;

    5. 了解世界主要仲裁地的习惯;

    6. 有与国外律师合作的经验;

    7. 能够使用英语这一国际语言进行工作。

    中国的仲裁律师正在积极在这些方面进行准备,其中一些已经具备了上述条件,但日益繁荣的国际商务仲裁要求更多的人才满足市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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