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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6月02日点击:1130次分享:

一、裁判规则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是披露与录用条件相关的个人信息,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作出订立劳动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唐某于2002年应聘进入上海某公司,根据该公司的招聘要求,唐某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其毕业于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唐某签属《任职承诺书》,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作假,愿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员工手册》第34条规定:“员工有下列任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公司将予以解聘,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2)以欺诈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的”2010年经他人举报得知并证实唐某学历造假一事,故公司以唐某求职时学历造假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与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仲裁及法院。

 

争议焦点:

劳动者伪造虚假学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唐某在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真实情况,其骗取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了欺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唐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刻意隐瞒作出虚假承诺,其行为有违诚信,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唐某并无足够证据证实公司在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时,知晓其学历造假之事,并对其谅解,故,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不足。

 

案例索引:最高院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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