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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3月31日点击:2443次分享:

(一)提成款的属性认定。

根据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提成款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四条明确了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对于计件工资在该规定的第六条又作出具体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提成款的计提依据。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提成协议后,用人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动者付提成款。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对提成条件、提成比例等做出具体约定而是在公司的提成制度、部门规章中做出规定,有时甚至没有明确的书面制度,而是根据公司惯例执行。如果双方约定不明则用人单位在发生纠纷时往往即不承认与劳动者有提成约定更不认可劳动者存在提成。诉争中审判机关会根据需要分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对于提成的基础证据往往会要求劳动者举证,其他则根据需要进行举证分配。用人单位往往认为对于提成应该谁主张谁举证,从而怠于举证最终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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