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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年11月25日点击:1195次分享:

一、定义

让予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股权让予担保即以股权为标的的让予担保。

 

二、案例

1、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①股权让与担保具有让与的权利外观以及担保的真实意思,这是对让与担保具有物权效力而不仅是合同效力的直接肯定;②股权转让为当事人实现担保目的的手段,不属当事人的虚伪意思表示;③股权让与担保实现之时,应进行清算,因此,让与之时的股权转让不属股权流质。

2、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3号民事判决书:①债权人、债务人的真实意思是以向债权人转让公司股权的形式为债权实现提供担保,“显现的”是转让股权,“隐藏的”是为借款提供担保而非股权转让,均为让与担保既有法律特征的有机组成部分,均是债权人、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该行为有效。②举轻以明重,在已将作为担保财产的股权变更登记到担保权人名下的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形式上已经是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份的持有者,其就作为担保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更应受到保护,原则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三、最高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对股权让予担保的观点的总结

1、认定一个协议是股权转让、股权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质押,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形式或名称,而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通过转让标的物的方式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则此种合同属于让与担保合同,而非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

2、让与担保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3、在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最相近的担保物权的规定,认定其具有物权效力。

4、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股权受让人对变价后的股权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原则上无权对股权进行使用收益,不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决策、选任管理者、分取红利的权利,或是直接主张享有股权,但其与债务人事后就股权达成折价或者回购协议的除外。

 

四、股权让与担保和名股实债

1、从面临问题角度,股权让与担保主要涉及其性质和效力问题,而名股实债除此之外还与名义股东抽逃出资密切联系在一起。

2、从合同数量角度,股权让与担保往往存在主、从两个合同,名股实债仅是一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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