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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年01月02日点击:1657次分享:

近日万家文化(即祥源文化)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过证监会查明,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龙薇传媒”) 与祥源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证监会拟对赵薇夫妇、祥源文化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等措施,并拟对赵薇夫妇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事件经过

2016年12月23日万家文化(即祥源文化)的控股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龙薇传媒拟收购其持有的1.85亿股万家文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万家文化已发行股份的29.135%。交易完成后,龙薇传媒将成为万家文化的控股股东。

然而,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1、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2、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3、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4、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5、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万家集团实际控制人孔德永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龙薇传媒控股股东赵薇、赵薇配偶黄有龙及其代表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投资者如何索赔

虽然龙薇传媒此次交易失败没能用杠杆资金收购到万家文化的股权,但事后万家集团放弃了向龙薇传媒讨要1.5亿元违约金,并主动退还其前期支付的2.5亿元股权转让款,在此事件中赵薇近乎全身而退。

然而,万家文化的投资者却因这场收购损失惨重,对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该如何索赔呢?

1、回顾万家文化涉案期间的股票走势:

2016年11月28日万家文化停牌,停牌时公司股价为18.83元/股。

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万家文化最高涨至25元/股,涨幅高达32.77%。

2017年2月8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股,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135%变更为5%。

2017年2月16日复牌后,当日股价下跌8.49%,隔日下跌6.89%。

2017年4月1日,万家文化公告《解除协议》,该股开始持续下跌。

2017年6月2日,万家文化股价跌至最低点8.85元/股,较1月17日股价最高点25元下跌64.60%。

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不到半年时间,控股权转让事项不断变更,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股权转让,后又完全终止股权转让。

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短时间内,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事项不断变更,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股权转让,后又完全终止股权转让,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该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暴涨暴跌,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

 

2、投资者索赔条件

1)索赔主体及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本案中,受到虚假陈述侵害的投资者可以依据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2)索赔对象

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具体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承销商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上市推荐人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直接责任人; 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在本案中根据证监会认定的事实,龙薇传媒在此事件中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向龙薇传媒、赵薇、黄有龙、赵政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万家集团实际控制人孔德永以及上市公司提起诉讼。

 

3)管辖法院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管辖法院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资者应当向该法院提起诉讼。

 

3、索赔内容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具体的赔偿计算标准大致分为两种,第一种,根据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初步确定在本案中的赔偿是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万家文化股票(股票代码600576),并在2017年4月1日后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差额,以及该差额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第二种,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在本案中赔偿范围是2017年4月1日后卖出了万家文化股票的投资者可获赔买入价与卖出价的投资差额以及该差额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这场收购风波,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通过此次事件,应当进一步的强化监管,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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